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
代理原告黄金富诉被告专利复审委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此案列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4是否违反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即创造性是指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上,我们多年来坚持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创造性的“技术路线法”,在本案中,“技术路线法”再次成功得到法官的支持,并且判决书中记载“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便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
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无效案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3909号,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741号,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4151号。
代表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请求无效另外一家公司的专利,从无效阶段一直到最高院再审,除中院阶段(该阶段我方未参与)外,无效阶段、高院阶段、最高院再审阶段均支持了我方意见。
侵权诉讼、行政诉讼、无效案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2355号,(2019)沪73知民初135号之二,(2020)京73行初9639号。
代表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比利时索尔维公司提出的侵权进行抗辩,同时对对方的专利提起无效,大获成功,获得客户高度好评。
侵权诉讼,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471号),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687号)代表奔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乐扣乐扣侵权一案,从上海高院到最高院均支持我方观点,获得客户高度好评。
行政诉讼案件及无效案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463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604号。
代表客户作为请求人请求无效E.I.内穆尔杜邦公司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获得支持,获得客户高度好评。
无效案件:2018年康缘药业,申请号02128962.X,专利名称“含有银杏内酯的制剂及其制备工艺”受到了挑战,该专利涉及康缘药业的主营产品。经努力,复审委决定该专利权维持全部有效,无效决定号36326。
该专利于2020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金奖。
行政诉讼案件,(2019)京73行初6956号,代理专利权人美的集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2019)京73行初6956号),深受客户好评。
无效案件:2020年苏州佳仕达,申请号2017104586453,专利名称“夹灯”受到了挑战,经努力,复审委决定该专利权维持全部有效,无效决定号48796。